政策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公告

  2.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6月15日前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当年12月15日前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