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公告
-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6月15日前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当年12月15日前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平果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