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1.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
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
按本条例予以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口头批评、
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
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考察意2 / 14
见,报学工处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申
请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另有
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后作伪证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者;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者;
(六)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者;
(七)在同一违纪事件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九)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名誉者;
(十)酒后肇事者;
(十一)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十二)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
度好者;
(三)如实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积极弥补过错或赔偿损失者;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以下处理:
(一)撤消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二)取消其当学年度内一切评优入党、奖学金评选和校级各类资助3 / 14
资格;
(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
费、医药费;
(四)违纪处分记录《学生诚信档案》,跟随着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或组织
煽动闹事,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示威活动,或散布、张贴、投
递有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或影响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校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财物
或他人财物者,需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炮竹或进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
破坏公物、危及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秩序且不听劝阻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 / 14
(四)故意撕毁、涂污学校及有关部门张贴的通告、布告、决定或其
它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商业广告、经商或从事有商业目
的的宣传促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擅自成立学生社团,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
者,一经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对于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
不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此类活动者,给
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邀请他人到校内进行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发行
或散发各种刊物、传单等宣传用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化学物品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禁止宣传、推荐、代理“校园贷”业务。凡在校学生中组织、
发动、引诱同学参与网络借贷行为或者网络贷款校园代理者,一经查
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
宿舍内喝酒猜码、打麻将、赌博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
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三)私拉电线或网线,私自拆装用电装置,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
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5 / 14
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者,责令其将宠物带离校园;拒不执行者,由
学校保卫科强制带离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晚归经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翻爬墙或防盗网进出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自调换床位或占用学生宿舍者,责令其搬回原宿舍,拒不执
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
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造成
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学生在校
期间不允许擅自校外租房。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者,责令限期搬回,
拒不搬回或再次外出租住者,予以留校察看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
劝退处理;所在宿舍其他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墙面上踏脚印、砸球印等污损宿
舍环境的行为;
(十二)使用开水房热水洗澡、洗衣服,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三)在阳台台面和走廊栏杆上摆放盆栽、瓶罐等一切物品或晾晒
衣被,经屡次批评教育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宿舍区起哄、抛物、砸东西等故意滋事者,视其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 / 14
(二)购买、收看、浏览淫秽或封建迷信的报刊、杂志、书籍、影视
作品、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
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课室、图书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封建
迷信的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到鱼塘、水库、河流、大
海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翻爬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四)冒领或冒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考试证或其它证件造成不良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自己的各种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
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的;
(七)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7 / 14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自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冒充领导、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证
件或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以跟踪、威胁、恐吓、诱骗或其它手段强行与他人确立恋爱关
系,影响对方正常学习、生活或使对方人身自由、名誉等造成损害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或猥亵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进行违纪者,给予下列处
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中伤他人的言论或其他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密码或从事其他损害他人利益
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破坏网络系统,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私装宽带网络者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
再次报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报复者,除按公安机关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殴打他人,但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
端,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 / 14
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其它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闹事、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策划、纠集、教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雇佣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九)以各种形式辱骂、威胁教职员工或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或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非法侵占或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
还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抢夺和侵占他人财物者,视涉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虚报账目、虚开收据发票或以其它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公章,盗窃试卷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
的价值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诚实信用等社会道德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素质测评或“奖、助、贷、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9 / 14
取荣誉、奖学金和资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和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请假单等假材料或者私刻学校
公章、涂改学业成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与外国人交往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以及国
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课堂考勤中,请人代替出勤和代替他人出勤学生,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请人代替出勤学生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六)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内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麻将、扑克和各种球类比赛、娱乐工具或其它方式和手段
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收缴赌具,赌资上交有关部门,并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着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组织赌博活动者,纠结校外人员,在学校内开设赌博投注等活
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考勤制度,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6~10 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11~20 学时,首次由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三)21~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1~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10 / 14
(五)41 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期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处
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单科目无故旷课达到课程四分之一学时,取消该科
目考试资格,旷课达到三分之一学时,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成绩记为“0”,
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
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传递、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考试作弊,该科目成绩记为“0”,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考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11 / 14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
为;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
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七)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和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
为。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12 / 14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态度极端恶劣。
第二十五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中,学生应积极配合调查,作假证或毁
灭证据者、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假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学校可
对相关的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但按情理应给予处分的行为,由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学生科
调查;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后勤保卫科和违纪学生所
在二级学院联合查清事实;保卫科负责与司法机关联系和调查触犯国
家法律、法规的学生事宜;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协调
相关部门查清事实。调查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二)处分:事实调查清楚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整理材料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学工处,学校按处分决定权限作出
处分决定;
(三)送达: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文件由二级学院 3 个工作日送达
学生本人,学生应予以签收,并以适当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请
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如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
能签字的,处分文件送达人应记录在案;
(四)公布: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
殊情况者可不予公布外,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权限13 / 14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处讨论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
院长审批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工处审核,报校长
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本款所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证人签名的证言;
(四)有关单位的调查笔录和其他调查材料;
(五)有关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仲裁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充分听取
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二级学院、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已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被开除
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
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14 / 14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以
及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对处分等级的规定中,凡有“以上处分”之规定
的,系指从本项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可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 2019 年 3 月 5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
条例为准。原《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操作规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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