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手册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
- 发布时间:2019/09/0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国际通行的学分制相一致的教学管理体制,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学院积极推行完全学分制。
第二条 为了使完全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对原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院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迟毕业。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年(从入学时开始计算)。
一、学生在三年里未能修完学分,未能满足毕业条件的,可选择留在学院继续学习直至九年内(从入学时开始计算)修完足够的学分,满足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或选择先行离校,之后回校参加正常的考试,直至在九年内(从入学时开始计算)达到毕业的要求,取得毕业证。
二、已交了三年学费的同学,无论留在学院继续学习或离校后回来参加考试,都无须再交任何学费,但留校学习的同学,如在学院住宿,则要交住宿费。
三、取得毕业证者,如果仍想留在学校继续修完本专业的20门ABE的课程,将可免学费继续在校学习ABE课程,如在学院住宿,则要交住宿费;同时如果学生通过了本专业的20门ABE的全球统考,学院将送学生到国外知名大学继续深造。
第四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三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学分共115个):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毕业实习。
1.公共必修课(30学分):是学生在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2.专业必修课(74学分):是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包括商务通识课程、英语口语、听力(统称培贤英语)、以及各专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核心课程。
3、毕业实习(11学分):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社会实践工作的初步尝试。
二、选修课(至少15学分):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两种:
1.专业选修课(至少14学分):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专业选修课规定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选修课部分。
2.公共选修课(至少1个学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的课程。
第六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为了学生能够顺利毕业,建议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少于20学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参加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将对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且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学分奖励。
第八条 学生在学分制辅导人员的帮助下,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修。
第九条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得”原则予以确认。
第十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放弃的,必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办理该课程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堂教学课程每16课时计1学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每周计1学分;体育课每一学期计1学分;军训计2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值的最小单位是0.5。
第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根据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 |
划分等级 |
等级制 |
成绩绩点 |
90——100分 |
A* |
优秀 |
4 |
80——89分 |
A |
良好 |
3 |
70——79分 |
B |
中等 |
2 |
60——69分 |
C |
及格 |
1 |
60分以下 |
D |
不及格 |
0 |
计算公式:
Grade Point Average(简称GPA)平均绩点=
平均成绩=
平均学分绩点或平均成绩是评定奖学金、推荐升学、评选各类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取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奖励学分。
1.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是指教学计划中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必修课和选修课都是以课堂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出现在教学计划当中的。
(1)课堂教学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成绩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录,并取得相应学分。
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考核并记载成绩和学分。
(2)实践教学课程。学生按规定参加学习,完成规定的实践学习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2.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素质教育实践、创新实践、科研实践、竞赛活动等而获得的学分。
第五章 补考、缓考、免修、重修、补修
第十四条 补考。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两个成绩级别记入成绩单,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缺考、考试作弊者不给予课程的补考机会。
学生平日成绩不合格,无期末考试资格者,不给予该课程的补考机会。
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缓考。
学生完成了正常的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跟随学校安排的补考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正常记载。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再有补考机会。
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缓考。
第十六条 免修
1.在同层次学校学习并取得75分(含75分)以上或者取得“中等”(含“中等”)以上成绩的课程,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可以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2.学生在参加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B级/四级/六级、自学考试以及全球统一ABE考试,相关的课程获得免修。
3.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的考核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4.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5.思想政治课程、身心健康课程、入学教育、毕业实践等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6.每名学生在同一学期内最多可以申请免修三门课。
第十七条 重修。
分重修和留级重修两种。
1.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者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
2.留级重修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留级重修处理的学生,应重新学习留级后所在年级应学习的所有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并参加所学课程的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补修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或者留级重修而造成部分课程不能跟班正常学习的,要进行补修。
第六章 奖励学分
第十九条 奖励学分包括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文体活动以及社团活动成绩优异等获得成果而赋予的学分。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1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6 |
5 |
4 |
|
省级 |
5 |
4 |
3 |
|
||
市级 |
4 |
3 |
2 |
|
||
县级 |
3 |
2 |
1 |
|
||
2 |
文体活动 |
省级 |
4 |
3 |
2 |
|
市级 |
3 |
2 |
1 |
|
||
县级 |
2 |
1 |
0.5 |
|
||
3 |
学生荣誉称号 |
省级 |
3 |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
||
市级 |
2 |
|||||
县级 |
1 |
|||||
校级 |
0.5 |
|||||
4 |
职业资格证书 |
初级 |
2 |
不同的职业资格证书划分等级名称不同。 |
第二十条 奖励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核实、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人或团队因同一事件(作品、设计)获不同等级竞赛名次,奖励学分按最高级别计一次。
第七章 毕业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毕业要求。
1.学分要求:所有专业至少修完130课程学分
公共必修课:30学分
专业必修课:74学分,实习和实习报告:11学分
专业选修课:至少14学分
公共选修课:至少1学分
只须通过校内期末考试即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多修课程学分,并无须为多修的学分多交任何费用。
2.通过校内ABE10门课程。
3.通过任意ABE四门全球统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